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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三门这家超市因疫情防控不到位被查封!市民要注意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将受到这些处罚!
12月10日,位于健跳镇六敖龙门街的台州华联超市因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被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当天上午10点,健跳镇六敖办事处联合健跳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对该违规超市进行查封。现场,工作人员再次对超市员工进行防疫宣传教育,并将店门关闭,贴上封条。
“商场、超市包括农贸市场要严格落实测温、亮码、戴口罩等一系列防疫措施。亮码需要‘两码’双查,该超市在前几次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未落实‘两码’双查的情况,没有严格落实防疫措施。虽然已经进行多次劝阻,要求落实整改,但是该超市依旧没有严格落实,所以我们联合相关部门对该超市进行查封。”健跳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叶舟说道。
据了解,后续该超市需要按照省、市、县商超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此外,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其他超市开展了防疫措施落实情况巡查,进一步规范商户落实扫码测温、督促消费者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据叶舟介绍,现在疫情形势非常严峻,各大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不应该存在侥幸之心、松懈之心,必须要严格按照防疫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好防疫措施。
接下去,健跳镇将进一步组织执法力量,加强对辖区内市场、药店、超市等场所疫情防控的宣传督导和巡查工作,严格把好疫情防控关口,同时加强对商户的“回头看”检查,在全镇范围内形成警示效应,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注意!注意!注意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景区、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影剧院、交通场站、公共交通工具、医院等重点公共场所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如不严格执行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要求,拒不执行“测温、双码查验、戴口罩”举措,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治安)及刑事责任。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相关案例
2020年5月
台州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俞某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
获刑一年!
小陈(化名)
“我既没去过疫区,也没接触过疫区人员,本以为新冠肺炎离自己很遥远,没想到有武汉接触史的人就在身边,连带着自己也确诊了!”
没去过疫区
也没有武汉接触史的小陈
为什么也会确诊呢?
有武汉接触史会是谁呢?
通过疾控部门的流行病学分析,发现导致小陈被感染的传播者是他的一位同事俞某。由于俞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相关防控措施,并导致了严重后果,2020年4月30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5月21日,三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判处俞某有期徒刑1年。该案系台州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NO.1
亲戚聚餐被感染
2020年1月,武汉籍人员郑某一家从武汉到三门探亲。俞某系他们亲戚,且同住一小区。出于好客,俞某先后两次在家中宴请郑某一家,并于1月18日晚参加郑某一家在酒店举行的喜宴。
1月20日起,俞某出现发热、干咳、没有食欲等类似感染症状。
NO.2
隐瞒实情仍上班
连续数日,俞某先后到诊所和三门县人民医院就诊,在医生问及是否具有武汉接触史时,其均予以否认。
在我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和我县卫生防疫部门发布疫情防控通告之后,明知自己有武汉接触史且自身存在类似感冒症状的俞某,仍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到单位继续上班,最终造成3名同事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114人被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开头提到的小陈就是被感染的3名同事之一。
NO.3
触犯刑法被判刑
由于俞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20年2月4日,三门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因案情重大,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本案提前介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三门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了以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敏佳为首的办案组办理此案。
在对俞某进行讯问时,其提出自己是新冠肺炎的受害者,导致同事感染非故意传播,请求从宽处理。办案组耐心地对俞某开展了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工作,俞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5月21日,俞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正式开庭,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对俞某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确定刑量刑建议,三门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判决,俞某表示认罪。
NO.4
检察官提示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主动向卫生防疫部门申报自己的疫区接触史、相关症状等信息是公民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法律义务。不遵守相关规定,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疫情扩散,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疫情防控规定!
图文:梅力慧 吴薇
原标题:《停业整顿!三门这家超市因疫情防控不到位被查封!市民要注意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将受到这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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